装修后漏水引纠纷 法院判赔维修费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判处被告某装饰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某维修费五千元。
原告潘某之妻凌某与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位于萍乡市某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总价款为16万余元等。2020年1月,被告为原告开具保修卡,保修范围为: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装修整体保修期为1年,水管质保50年,电线质保20年,防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5年等。原告在付清尾款后,发现房屋卫生间与过道隔墙墙体存在渗水问题,多次向被告反映,但被告一直未维修好,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被告在装修后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潘某要求被告某装饰公司赔偿5千元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