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起
《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已施行
那么有了管理办法
如何进行投诉举报呢?
7月20日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
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全文如下
荆门市民用建筑
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处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诉、举报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者进行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受理、按职分流、限时处理。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分流转办等工作,由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开展。
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住建部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逐步承担起辖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分流转办等工作。
钟祥市、京山市、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分流转办等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住建等有关部门处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本协会会员的投诉、举报,受托开展相关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第六条 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及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明确的具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分流转办等工作,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统一受理机构的办公地址、电话、邮箱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在辖区的社区和物业服务小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二)已经信访终结的;
(三)投诉、举报无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依法处理办结,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投诉人、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供下列信息或者材料:
(一)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相关信息;
(二)被投诉、举报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以及违法事实;
(三)投诉、举报的具体诉求;
(四)装饰装修合同、现场图片、款项收据等。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实名投诉、举报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登记簿,记录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具体诉求,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违法项目名称及坐落位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信息,收集整理相关投诉、举报材料。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二日内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职责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当日转交住建部门相关机构,相关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接受转交之日起五日内回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通过政务服务、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转办的,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时回复转办单位。
举报、投诉不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职责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当日转交同级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相关机构之间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住建部门确定处理机构。
第十三条 涉及住建部门监管职责的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住建部门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城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属于民事纠纷的,经征求当事人意愿,住建部门相关机构可以自行组织调解或者移交第三方进行调解;涉及装饰装修相关行业协会会员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组织调解。
涉及的民事纠纷调解不成的,住建部门相关机构应当终结调解程序,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受理和调查处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举报人,被投诉人、被举报人以及投诉、举报事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举报事宜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披露并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在受理及处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投诉人、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所在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将投诉、举报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人、被举报人以及与投诉、举报办理无关的人员,不得私自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不得拖延投诉、举报办理时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处理办结:
(一)投诉、举报已经处理完毕的;
(二)投诉、举报经核查不属实的;
(三)投诉、举报在处理过程中进入法律程序的;
(四)投诉、举报属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已经达成和解、调解或者终结调解程序的;
(五)其他属于办结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来源: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琳达
审核:何荣